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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隐瞒犯罪前科,单位能单方辞退、拒付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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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2024-01-0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业时具有前科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单位以此为由辞退是否违法? 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员工入职时隐瞒犯罪前科,单位能否单方辞退、拒付工资? 案情简介:2014年,小高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20年10月,小高填写入职申请表,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收了员工手册及确认单,于当月入职B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2021年8月,小高向B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后小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因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形成的加班工资并获支持。B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并认为因小高隐瞒自己的刑事犯罪记录,双方劳动合同无效,B公司无需支付小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 经查,小高在填写入职申请表中工作经历一栏时存在造假行为,工作起止时间完全隐瞒了服刑的经历。B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具有 、侵占、拖欠公款等行为者不得录用。 已经小高签字的员工手册确认单中载明“本人小高签字确认已收到B公司《员工手册》一份,我将详尽阅读且完全理解手册的各项内容,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内容的一切责任。” 经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完 事行为能力人,小高应当知晓签署员工手册确认单的法律后果,而员工手册中载明存在“侵占”行为的将不予录用,也即拟录用员工是否存在相关联的刑事犯罪行为将对招录产生实质影响,小高应当如实告知B公司其曾因职务侵占受到过刑事处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是B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签订,应属无效。 劳动合同虽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小高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未得到足额支付,也确实存在延时、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且上述加班均通过了B公司的审批,因此B公司应当向小高支付工资差额及相应的加班工资。 一、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犯罪前科吗?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主动披露犯罪记录,而是不刻意隐瞒相关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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